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發布:aytianyuan 瀏覽:6016次 發布時間:2015-06-23 分享到:
1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07 號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镕基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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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